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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管理
    (一)外商外資企業可以依法開立資本金帳戶、經常項目帳戶。經常項下的用匯可以購匯支付,也可以從帳戶中支付。

    資本金帳戶收入範圍:以現匯投入的資本金
    資本金帳戶支出範圍:經常項下外匯支出和經外匯局批 准的資本項下外匯支出資本金帳戶限額核準為外商以現匯投入資本金
    經常項目帳戶收入範圍:經常項下外匯收入
    經常項目帳戶支出範圍:經常項下和經外匯局批准的資本項下外匯收入經常項目帳戶限額核準為該企業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20%,上年度沒有外匯收入的外商投資企業核準限額原則不超過等值10萬美元。確有實際需求的外商投資企業經批准可以開立2個以上的經常項目外匯帳戶。
    (二)外商投資企業舉借外債勿需外匯局批准,需辦理外匯登記。舉借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和短期外債餘額之和應不超過批准的項目總投資和註冊資本之間的差額。
    (三)外商投資者除能夠以可自由兌換外幣、進口設備、其他物料、無形資產、人民幣利潤等方式出資外,經外匯局核準,還可以下列方式出資:
    1、發展基金、儲備基金(或資本公積金、盈餘公積金)等轉增資本
    2、未分配利潤、應付股利及應付股利項下的應付利息等轉增資本
    3、外商投資企業已登記的外債本金及當期利息轉增資本
    4、外國投資者從其已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中因先行回收投資、清算、股權轉讓、減資等所得的財產在境內再投資。
    (四)對於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可申請辦理境外投資
    1、簡化境外投資的審查手續。取消風險審查,取消匯回利潤保證金制度,保留對企業資金來源的審查制度。
    2、投資主體開展境外投資,應首先使用自有外匯,自有外匯不足時,可以借用國內外匯貸款、政策性外匯貸款或境外商業銀行貸款。
    3、對於符合條件的投資主體,可申請購匯對境外投資。
    4、對於境外投資企業產生的利潤及其他外匯收益可進行再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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