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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符合國土資源部頒布的《劃撥用地目錄》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用地,經依法批准後,可取得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

    (二)除取得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外的其他外商投資項目用地,可由投資人根據其意願,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租賃、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等供地方式中選擇,經依法批准後,取得土地使用權。

    (三)土地使用年限由外商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合同約定。土地使用年限不得超過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最高年限。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最高年限為: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四)在土地使用權取得和處分時,外商投資項目與國內在本市的同類投資項目享受同等待遇。

    (五)外商投資項目辦理用地手續時實行“一站式”服務。即:外商持有關部門核發、批准的企業合同或章程批准書、營業執照、計委投資計劃、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文件,向縣(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由縣(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並優先辦理用地報批等手續,提供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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