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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所適用的稅種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資源稅、印花稅、屠宰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和個人所得稅。現將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稅優惠政策介紹如下:

    (一)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

    自1999年9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在稅務機關核定退稅投資總額內購進的國產設備,且符合《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中規定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以及《目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的投資項目,經主管退稅稅務機關批准,其購買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購置設備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投資總額以外購買的國產設備,其購買國產設備投資的40%也可以從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企業所購國產設備不包括投資方作為註冊資本投資的設備。

    (二)出口貨物退(免)稅

    1、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外商投資企業出口的產品自2002年1月1日起,一律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即出口產品在銷售環節實行,其進項稅額先抵頂內銷產品的銷項稅額,抵頂後對餘額部分給予退稅。
    2、外商投資企業以來料加工方式進口的貨物,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加工貨物出口後,免征加工貨物工繳費的增值稅;外商投資企業承接來料加工後委託其他外商投資企業或國內企業加工再收回覆出口的,可憑主管退稅機關出具“來料加工免稅證明”,免征消費稅和委託加工工繳費的增值稅。

    (三)個人所得稅

    對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工作的外籍個人,應聘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中工作的外籍人員提高其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在扣除費用800元的基礎上,附加減除費用3200元。工資薪金所得適用九級超額累進稅,稅率為5-45%。

    (四)企業所得稅

    1、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除了屬於石油、天然氣、稀有金屬、貴重金屬等資源開采項目的,由國務院另外規定以外,實際經營期限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贏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依照規定享受“二免三減半“企業所得稅優惠待遇期滿後,經企業申請,國務院稅收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在以後的十年內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企業所得稅。

    2、沿海經濟開發區
    對設在煙台市的芝罘區、福山區、萊山區、牟平區、萊陽市、海陽市、棲霞市、招遠市、萊州市、龍口市、蓬萊市等縣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屬於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項目,或者外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或者屬於能源、交通、港口建設項目的,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後,可減按1 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3、國務院確定的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自其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或新技術企業之日所屬的納稅年度起,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其生產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可從穫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之日所屬的納稅年度在企業穫利年度之後,可就其適用的減免稅期的剩餘年限享受減免稅優惠待遇。凡在依照有關規定適用的減免稅期限結束之後,才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或新技術企業的,不應追補享受有關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待遇

    4、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1)對外商投資興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按照國家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產品產值 70% 以上的,可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半後的稅率低於10%的,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外商投資興辦的先進技術企業,在按照國家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延長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半後的稅率低於10%的,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5、特定行業、項目稅收優惠

    (1)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減按1 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可以從開始盈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鹹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在國務院批准的特定地區設立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金融機構,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分行由總行撥入營運資金超過1 000萬美元,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並從開始穫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6、再投資稅收優惠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稅後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准,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的稅款。如果直接再投資興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的,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外國投資者再投資舉辦、擴建的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起三年內沒有達到產品出口標準的,或者沒有被繼續確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應當撤回已退稅款的百分之六十。再投資不滿五年的,應當撤回已退的稅款。

    7、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稅收優惠

    外國企業向我境內轉讓技術,凡屬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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