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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對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轉讓技術的外商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子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貨款項目進口的自用設備,加工貿易外商提供的不作價進口設備,比照上款執行。
   (二)對已設立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先進技術型和產品出口型外商投資企業技術改造,在原批准的生產經營範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可按《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三)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在投資總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可按《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四)外商投資企業為履行產品出口合同所需進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輔料和包裝物料,進口時可予以保稅(包裝物料按比例征、保稅),加工產品出口後海關於以核銷結案。
   (五)外商投資企業為履行產品出口合同進口直接用於加工出口產品而在生產過程中消耗掉的、數量合理的觸媒劑、催化劑、磨料、燃料等免征進口關稅和增值稅。
   (六)外投資企業出口自產產品,除限制出口商品或國家另有規定者外,免征出口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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