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並反映真實情況。申請人需要咨詢有關事項的,向監督檢查科進行咨詢。
2、受理。承辦科室按職責分工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接到申請(補正材料)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審查。承辦科室按職責分工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如需要,承辦處室聯合對申請人的倉儲設施、檢驗化驗儀器和計量器具等進行實地核查。
4、決定。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糧食收購許可的決定。符合條件的,頒發《糧食收購許可證》,並定期公示;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5、登記。申請人持《糧食收購許可證》到煙台市工商局辦理設立或變更登記。 |